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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事故:总经理、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获刑 | 安全科长因事故前已离职未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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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事故:总经理、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获刑 | 安全科长因事故前已离职未被追责插图

近日,江苏兴化市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12·2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总经理、生产负责人、车间负责人3名直线管理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长已于事故前几个月离职,另有两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取证,3人均未被追究责任。

一个安全员的离职,看似只是简单的解除劳动关系,其实他的离职成本真的很恐怖。

2020年12月22日凌晨1时50分许,兴化市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73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2日凌晨1时50分左右,明锋公司熔炼车间二楼炉台作业人员戴某某正进行加料操作,炉长徐某某、小班长包某某和配电工韩某某在二楼控制室内休息。控制室熔炼炉电极B相和C相电流出现较大波动,熔炼炉炉底发生穿炉漏钢,流淌出的液态合金和炉渣遇南侧下水道和窨井坑内积水发生爆炸并引发燃烧。(见图三)

(二)应急处置情况
2时15分左右,消防部门赶到事故现场组织火灾扑救,5时30分左右,熔炼车间明火基本扑灭。期间3时20分左右,戴某某被救出,身体部分皮肤被烧伤,立即被送至兴化市人民医院救治;继续搜救中,救援人员在二楼控制室内发现徐某某、包某某、韩某某3人,立即送往戴南镇人民医院抢救,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熔炼炉炉底耐火材料因长期受到高温电弧辐射以及液态合金侵蚀,在极心圆区域形成薄弱地带,存在炉衬侵蚀、炉底下沉、炉底温度升高等异常现象,最终导致高温液态合金和炉渣从炉底中间部位穿炉泄漏,高温液态合金和炉渣流入熔炼炉南侧下水道和窨井坑,遇水发生爆炸,导致火灾蔓延。
(二)间接原因
1.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认真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未将熔炼炉南侧下水道和窨井坑作为隐患进行整改。2019年12月,企业熔炼炉控制室线路着火,造成2人烧伤,事故后企业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未组织人员开展针对性隐患排查,未能查明事故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有职工约120人,虽设立了安全科,但科长2020年7月份离职后,一直未重新配备,仅配备了2名兼职安全员,其中1名兼职安全员直至2020年12月事故发生前才通过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另一人未持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无法保障安全生产。
3.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企业虽制定了熔炼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但未修订熔炼岗位现场处置方案。企业停用煤气发生炉,生产工艺发生改变,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更新。未制定炉龄判定标准,未按《铁合金工艺及设备设计规范》(GB50735-2011)在炉底设置不少于3个温度测量点,实际炉体判废仅凭个人经验。
4.企业专项整治任务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不知晓,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未按《茅山镇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茅安委〔2020〕2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上报自查自改报告。
(三)事故性质
兴化市泰州明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12·22”爆燃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徐某某,炉长、熔炼车间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少对熔炼炉炉衬日常检查,仅依靠测温枪对装置底部简单测温,未能掌握炉体的侵蚀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赵某某,企业生产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和生产工作,作为企业生产安全负责人,对生产工艺了解不深,对熔炼炉的风险认知不足,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不清楚,未制定筑炉规程和判废标准,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某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生产工艺改变,未组织重新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将熔炼炉南侧水沟作为隐患落实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对熔炼炉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针对熔炼岗位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措施。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最终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明锋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未及时修订熔炼车间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筑炉规程和判废标准,未针对熔炼岗位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措施。明锋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泰州市政府“12·2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12日

一个安全员的离职成本,很恐怖!

很多企业负责人对安全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不重视,认为不仅没给企业创造明显的效益和利润,甚至还阻碍企业更自由大胆的发展。

曾经就有老板问安全员:“安全主任,我怎么觉得你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起多大作用”,相反处处还要公司加大资金投入。不是浪费公司成本吗?“
—“老板您走过大桥吗?”
—“走过。”
—“桥上有栏杆吗?”
—“有。”
—“你过桥的时候扶栏杆吗?”
—“不扶。”
—“那么,栏杆对你来说就没用了?”
—“那当然有用了,没有栏杆护着,掉下去怎么办?”
—“可是你并没有扶栏杆啊?”
—“……可是……可是没有栏杆,我会害怕!”
–“那么,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就是桥上的栏杆!……”

其实所有人的终点都是死亡,大家都在排队前行,而安全员的作用就是:防止现在有人插队,时不时的把人从前面拎出来往后面排。

当然,有的实在拎不动的也只能随他了!有时候把他拎到后面还的挨顿骂,甚至挨揍!那些还没理解的人,都是时刻准备插队的!只能温馨提示:保持好人生队列,请勿插队!

安全员倘若在一个不受重视、不被理解、管理无法落地的企业,那他很可能会选择离职。

而一个安全员离职后留下的坑,并不是再找一个人填上就万事大吉了。

一般来说,核心安全管理人才的流失,至少有1-2个月的招聘期、3个月的适应期,6个月的融入期;这期间在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监督考核都会大打折扣,如果企业本身安全文化和制度体系不完善,极易酿成不可预估的事故。

此外,还有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招聘费用,超过40%的失败率。
普通员工离职后,从找新人到新人顺利上手,光是替换成本就高达离职员工年薪150%,如果离开的是安全管理人员则代价高的数倍甚至十数倍。

面对高昂的离职成本,更重要的是,请善待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优秀的安全员!

安全员集体辞职,安全管理水平直线下降,企业负责人被约谈。

四川省泸州市应急局在对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包括原安环部长、副部长、四车间主任(3人均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大量中高管和安全骨干人员30余人离职。安全管理水平直线下降,企业负责人被约谈。

7月23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泸州市政府提级约谈会上介绍,从2020年5月以来,泸州市县两级应急部门在对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由于管理原因,包括原安环部长、副部长、四车间主任(3人均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内的大量中高管和安全骨干人员30余人离职,导致操作和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现场隐患多,这已构成重大系统性风险,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人死亡事故:总经理、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获刑 | 安全科长因事故前已离职未被追责插图(1)

7月23日,泸州副市长何绍明召集龙马潭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泸州市应急、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提级约谈鑫福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约谈会上,何绍明强调,鑫福化工要认清形势严峻性。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各级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之严、力度之大、标准之高,前所未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越来越高,惩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安全风险极高,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必须高度警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要求,鑫福化工要拿出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解决问题。首要解决“人”的核心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责任,重大安全事项亲自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问题必须亲自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亲自督促整改,坚决杜绝逐级分解代替;要抓紧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补充培养安全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关心关爱员工,合理调配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让每一名员工都安心工作、按章作业;要深入推进清单制管理,把责任落实、工作落地、检查落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风险管控到位;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人员补充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防事故发生。

为什么那么多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辞职?

网友热议,大致原因是:
1、一定是老板的问题,被逼无奈

2、安全管理人员风险太大,拿着买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3、隐患那么多,现在不辞职,难道要替领导吃牢饭?

4、老板口头上重视安全生产,做起来另外一套,非常害怕

5、安全员工作无法开展,平时不挣钱,隐患治理要钱第一名,老板不待见

6、企业不肯安全投入,无法保证安全,必须走

7、这安全管理水平太差,会殃及池鱼,赶快走

8、小企业待着没意思,要去大企业干

9、公司不会用人,更不会用安全管理人员

10、这安全活,没法干,太难干,是扯犊子
…….

为啥离职呢?因为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离职,搞安全人员无助的选择,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等等的一切最终都是安全监督部门的是!安全监督部门彻底从监督部门变成搞资料部门了,什么环水保、消防、维护稳定、设施设备、安保等都是安全监督部门的事!干着坐牢的事,操着要坐牢的心,企业也没给坐牢的钱!拼死拼活为企业干,到头来还是个替死鬼!何必呢?不离职才怪!

已明确:发生事故先追究直线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新安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班组长、车间主任、生产经理入刑案例

案例一:2020年12月9日11:40左右,厚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锂生产车间内在更换过滤器滤芯过程中,滤芯内残留的无水氟化氢泼溅到作业人员身上,导致氟化氢中毒,造成1人死亡。
入刑人员:于亮亮,班组长。违反检维修制度,默认秦进锋违规代签维修工单,未到检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接、确认和检查;未严格执行过滤器滤芯操作规程,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林,生产经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有毒气体长期报警的隐患未及时整改;对滤芯更换操作规程的制定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滤芯更换操作规程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入刑人员: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入刑人员: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入刑人员: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案例五: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入刑人员: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六: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入刑人员: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人死亡事故:总经理、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获刑 | 安全科长因事故前已离职未被追责插图(2)

【案例警示】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21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主要负责人的,直线管理人员的,全体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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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p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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