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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试行1年。
(1)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
(2)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
(3)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
(4)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1)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
(2)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
(1)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3)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4)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1)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
(2)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1)将省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详见文末附件1)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查。
省内业绩认定。
(1)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2)其中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由市州住建部门核实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定为A级。
省外业绩认定。
(1)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1月17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其中提出:
建筑业是重要的实体经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要守住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的初心。一抓建筑市场,要从“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资质审批要提速,增加审批频次,提高审批效率。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用好数字化手段,用好信用手段,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罚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法人,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个人不能在这个领域从业、企业不准承接新业务。
多地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管理等有关事项: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1、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
2、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
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
3月14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2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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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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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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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1、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2、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3、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近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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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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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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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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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3月7日,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
1、拟提供的企业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属地为省外的,以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业绩信息为准(数据等级为D级的不予认可)。
2、C级和C级以上的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由我局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3、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要求技术负责人需聘用在该企业满3个月。
4、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人员社保要求如下: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提供一个月社保承诺;
增项和升级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对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提供三个月社保承诺。
资质改革进展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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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之后30省发文延期资质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是唯一明确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年底的省份。
31省资质延期文件汇总 | ||
点击文件可查看政策全文 | ||
序号 | 省份 | 文件 |
01 | 四川 |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
02 | 湖北 |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
03 | 陕西 | 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
04 | 西藏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05 | 广东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06 | 新疆 |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07 | 贵州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
08 | 山东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09 | 辽宁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10 | 安徽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11 | 内蒙古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12 | 吉林 | 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13 | 湖南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
14 | 江西 |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
15 | 黑龙江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16 | 河北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17 | 上海 | 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
18 | 海南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19 | 宁夏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 | 河南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1 | 甘肃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2 | 北京 | 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3 | 广西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4 | 云南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5 | 青海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6 | 江苏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7 | 重庆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28 | 浙江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9 | 山西 |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30 | 天津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
31 | 福建 |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
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新机制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企业有活力、市场有秩序、质量有保障的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批效率
(一)推行委托审查。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属地申报,将省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附件1)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查,省厅收到市州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审批权限已试点下放的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仍按原试点下放政策执行。
(二)优化业绩认定。依托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报送。
1.省内业绩认定。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附件2),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其中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鄂建办头〔2021〕22号)要求,由市州住建部门核实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附件3),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定为A级。
2.省外业绩认定。国内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境外业绩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上述业绩核实后,省厅将通知市州住建部门予以认定、受理。
二、强化动态监管
(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三、加大处罚力度
(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三)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市州住建部门要制定“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度,细化资质审查、业绩认定、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工作流程,4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各市州工作制度及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州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核实业绩、审查资质、动态监管,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查、监管的过程和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长期保存业绩核实、资质审查档案资料。
(三)强化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对资质审查、业绩核实等开展专题培训。市州住建部门要强化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动态监管和审查的能力。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试行1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
1.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企业资质受理前需核实录入的信息清单
3.企业业绩核实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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