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住建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此次意见稿,全文共82页,对2013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了部分修订。相信在不久之后就会公布修订后的清单计价规范。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两章;
2.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
3.调整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4.修改了综合单价构成、计量计价风险、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以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支付、结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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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修订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
住建部拟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由原来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变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在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为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其他相关修订内容
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
施工过程结算: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当期合 同价格的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
单价合同计价中8.2.1修改为“单价合同进行计量时,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计算修改为按以下规定计算:
1.除工程变更以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 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不作调整;2.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按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确定。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新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2013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截图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计价规则,我们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传真:丛铭雪,010-58934733
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1月17日